
XJ型
“中器”牌油水分离器产品标准(Q/VAYX 4-2012)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厨废弃油脂油水分离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餐厨废弃油脂类污水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917 油污水分离装置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 96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
HJ/T 24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油水分离装置
DB 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NB/T 47003.1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及标准释义)
3 产品分类
3.1 型号
3.2 产品尺寸及处理量
产品尺寸(处理量)及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产品尺寸(处理量)及技术参数表
型号
|
油水分离器
|
周转油箱
|
长×宽×高
(mm)
|
容积(L)
|
处理能力
(就餐人数)
|
进水
出水口径
|
长×宽×高
(mm)
|
容积(L)
|
XJ—A
|
700×500×600
|
200
|
1000~2000
|
DN 40
|
460×150×500
|
30
|
XJ—B
|
600×400×600
|
140
|
200~1000
|
DN 25
|
460×150×500
|
30
|
XJ—C
|
500×350×600
|
100
|
≤200
|
DN 25
|
460×150×500
|
30
|
4 要求
4.1设计与结构
4.1.1 装置应能自动排油或配置应急手动排油系统。
4.1.2 装置的进出水管的垂直部分应设置取样装置。
4.1.3 装置应考虑设置供冲洗用的清水进入接口。
4.1.4 装置底部应设置有效的、操作简便的泄放阀。
4.1.5 装置的排出水可用油分计进行监控;当排出水含油量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停止向外排放。
4.1.6 装置应尽量设在厨房安全区内;若设在危险区,应符合该处安全要求。
4.2 性能
4.2.1 经装置处理后的排出水中含油量应不大于300 mg/L。
4.2.2 装置应能分离油污水中含密度为0.83~0.98 g/cm3(15℃)的动植物油脂范围内的物品,经处理后排出水中含油量应符合4.2.1的规定。
4.2.3 装置应能分离含油量在0%~100%的餐厨废弃油脂污水,经装置处理后其排出水含油量应符合4.2.1的规定。
4.2.4 装置应设计成不仅在额定处理量时,且在110%额定处理量时,装置的排出水中含油量仍符合4.2.1的规定。
4.3 强度与密性
4.3.1 装置组装后应能承受常压状态的强度,无结构损坏和永久变形。
4.3.2 装置组装后应能承受常压状态的液压密性,各部件应无渗漏。
4.4 额定处理量
装置排出水量不得低于装置额定处理量。
5 试验方法
5.1 性能试验
5.1.1 试验要求如下:
A)输入装置的餐厨油水混合液温度应在10℃~40℃范围内。
B)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得中途停顿,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C)输入装置的餐厨油水混合液在处理过程中不得进行稀释。
D)输入装置的餐厨油水比例可从装置前供液管路上的取样装置上,将混合液放入量杯静止片刻后,检验油水比例。
E)每次取样时,应将取样旋塞打开,放泄1 min,然后按等动力方式取样。
F)取样瓶应为带密封盖细口径玻璃瓶,取样后贴标记并对油水样品进行分析化验。
5.1.2 水样分析
水中含油量的测定分析方法按GB/T 16488中规定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结果应符合4.2.1的要求。
5.2 强度和密性试验
5.2.1 强度试验按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3.1的要求。
5.2.2 强度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密性试验。密性试验按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4.3.2的要求。
5.3 额定处理量试验
测定排出水的流量,用称量法或精度为2.5级的流量计核定装置流量。结果应符合4.4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型式检验;
B)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时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剂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成批生产每4 a进行一次。
6.2.2 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
表2 检验项目和顺序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要求章节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1
|
含油量测定
|
●
|
●
|
4.2.1
|
5.1.2.
|
2
|
额定处理量试验
|
●
|
—
|
4.4
|
5.3
|
3
|
强度试验
|
●
|
—
|
4.3.1
|
5.2.1
|
4
|
密性试验
|
●
|
—
|
4.3.2
|
5.2.2
|
注:●表示必检项目;—表示不检项目。
|
6.2.3 受检样品数
对设计相同而技术参数不同的系列产品,可以其中两档规格(技术参数)的装置进行试验,以代替每个规格都进行试验;这两档装置是系列中最低1/4和最高1/4的规格范围内的装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任选两档规格进行试验。
6.2.4 合格判断
当装置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合格;当装置未通过型式检验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允许加倍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
6.3.2 合格判断
当装置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断该装置为出厂检验合格;当装置未通过出厂检验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允许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断该装置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断该装置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检查合格的产品经清洗后用压缩空气吹干。
7.2 每台装置应在醒目的部位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
B)产品型号或标记;
C)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型号(技术参数)或处理量、分油效果、最高工作压力。
7.3 每台产品应装箱,箱上需标上“↑”记号。
7.4 下列文件需随机封存在不透水的袋内: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操作说明书;
C)装箱单;
D)随机附件清单。
7.5 运输
7.5.1 装箱完毕的装置应能用汽车、火车或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
7.5.2 应按GB/T 191的有关规定对装置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6 贮存
7.6.1 产品中转时,应堆放在库房内,临时漏天时应用毡布覆盖。
7.6.2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
7.6.3 产品入库时应及时检查是否完好,并按产品制造厂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定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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